
有时购房者因各种原因取消购房计划,这时定金是否退还成为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困扰。商品房认购书法律效力的认定是关键。我们可通过具体案例了解此中奥秘。
案例
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刘先生向该公司预订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刘先生向该公司交纳2万元作为预订金。在签订认购书后15天内,刘先生必须与该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当刘先生要与该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未能就合同具体条款协商一致,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刘先生要求退回定金,但该公司提出不退。
商品房认购书
在我国,法律未明确定义商品房认购书,签署该文件也非购房必经程序。但通过总结,得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
1. 所购房地产需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即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与购房者签订该商品房的认购书,则该楼宇认购书无效。
2. 认购书需具备合同生效的主要条款,至少包括认购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及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等。否则,认购书无法实际履行,无法产生效力。
3. 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一份具备以上条件的商品房认购书才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刘先生要求退回定金是否合法呢?如果该认购书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刘先生可取回所交定金。但如果认购书符合上述条件,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刘先生要求退回的定金应理解为立约定金。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买卖双方都非拒绝订立或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因某些具体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签约,则卖方应返还全部定金,不得以此为由没收定金。刘先生可取回其交纳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