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物品损坏由谁负责?

出租房内物品损坏由谁负责?

谁应该承担租赁物损坏的责任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和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合同中应清楚规定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

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耗,承租人不需要承担损坏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承租人应该赔偿损失。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修缮责任应该由出租人承担。如果承租人有重大过错,承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18条,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耗,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第219条,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第220条,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根据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损坏或丧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如果出租人没有及时修复,导致房屋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修缮责任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根据第23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和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如确需变动,必须获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房屋损坏,承租人应该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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