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会进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将无偿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2.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按市场价出售。商品房的价格包括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因素。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品房指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商品房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内销和外销两种。
商品房只是特指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和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自建、参建、委托建造、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商品房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可颁发产权证和国土证,价格可由开发商自行决定。
3. 开发商没收回承诺物业的所有权,物业管理公司将自行承担责任(不确定是否能被保险公司承保)。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