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物业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一种合同,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等服务,由业主支付报酬。该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合同不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其产生基础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与一般的委托合同不同。委托合同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而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都不得以不信任为由擅自解除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才可依法解除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只可能是书面、有偿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与涉及劳务提供的承揽合同不同,物业服务合同以特定劳务为内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约定的服务行为,其余风险由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该合同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业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物业服务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没有无偿的物业服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都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为避免口头合同取证困难的弱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为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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