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已经深入人心,不少拥有专业管理经验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驻小区。然而,小区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关于物业共用部位的纠纷也时常见诸报端。公共部位的产权归属一直是业主维权的难点。只有明确产权归属,才能了解权利的主体和客体,才能进行经营和管理,才能明确所有物所获得利益的归属和分配。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此外,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室外配电设施产权也属于居民共有。
公共配套设施也应由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开发商向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根据相关法规,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由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公共配套设施的处置权属于业主委员会,可以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即使开发商没有销售完所有房屋而享有对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擅自将小区的共用部位转让给他人。小区的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其处分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决议。开发商不再享有对任何房屋及建筑的所有权,因此无权对公用部位进行处分。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服务于整幢楼宇的共用部位,不具有独立性。在开发商将所有可销售面积销售给业主之后,即将所有公共部位同时出售给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共同拥有这些房屋以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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