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涉及到巨额资金的买卖生意中,通常会签署合同以确保该买卖合同的合法性。但是,有些人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与实际不符的条款。那么,如果购房者对合同条款感到不满意,该怎么办呢?下面介绍相关知识。
一、如何应对不满意的合同条款?
1.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在订立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时,格式条款不应包含以下内容: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工商机关可以责令格式条款提供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同时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维权时遇到的格式条款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人需要非常谨慎地阅读所有条款,一旦发现违约责任条款不平等,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尽管现实中许多购房者被迫接受不平等的条款,但他们可以向工商机关申诉,并在法院主张调整。
不论购房时间是否超过一年,购房者都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主张调整为对等的违约责任。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哪些不公平的条款?
1.难以退还的认购定金
如果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则应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将自动转化为房款,逾期付款的认购方所缴的认购定金将不退还。
建议:
商品房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出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相关信息,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在犹豫期内要求退回定金的人,不适用定金罚则。
2.单方面扩大解除合同权
在认购书签署之日起10天内,认购方未能支付所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了可以没收认购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有权将该物业再次出售,无需提前告知认购方。
建议:
没收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根据其职责和法定程序才能行使的强制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消费交易的双方应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减免责任的巧妙设计
在正式签署预售契约之前,如果因出售方原因导致此物业无法出售,出售方不受任何约束,只需退还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建议:
按照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款意味着当经营者有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由消费者承担,这是违法、无效的条款。
4.不对等的违约责任
甲方须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将该房产交付使用,如果甲方延期交房,则每逾期一个月,乙方将按已付房款的3%计算罚金作为补偿。如果乙方未能按期限向甲方缴纳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除1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同时不给予进户手续。
建议:
上述格式条款规定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不对等,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这些条款。
5.一份房屋两次出售的欺诈行径
双方签署协议后,任何一方都不得违约。如果甲方将乙方的购房另转卖给其他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的房款作为经济赔偿。如果乙方在协议期间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那么乙方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并扣除乙方的定金3000元。
如果乙方要退回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天内将乙方的购房款全额退回。
建议:
一份房屋两次出售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利用了消费者对法律的不了解,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于违法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