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阴阳合同是指登记价格与真实交易价格不一致的合同,其中阳合同是国土局登记的现售合同,是表面上的合同;而阴合同则是规定双方真实价格的文件,包括预售居间合同和过户价格确认书、补充协议等。
从法律精神的角度来看,法律对阴阳合同存在一定限制。一方面,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全部无效;另一方面,为促进销售易,即使现售合同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冲突的仍然有效。因此,法院对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的。
在深圳法院审判实践中,对于差价较小的阴阳合同,且以装修名义,一般认定合同有效;对于差价太大的,一般会认定无效。在卖方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对于买方主张以低价购买并认为卖方避税的情况,法院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如果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在没有签订过户确认书的情况下,如果现售价变少,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仍有效。
关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的责任问题,首先需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比如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在预约和现售合同上都盖章但两份合同差价悬殊等。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目前民事和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样的行为并无明确规定,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罚。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则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中介没有留下参与阴阳合同的证据,法院判决中介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但行政处罚的可能性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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