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税的税负由两个因素决定,一个是评估价值,另一个是税率。以往社会各界对物业税税负的关注基本集中在税率高低的讨论上,而没考虑评估价值的高低,这是非常片面的。税率高低只是反映税负高低的一个方面,计税基准的设定也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方面。例如,在我国现行的房产税中,税率为1.2%,但计税基准是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例如北京市确定为房产原值的70%,那么房产税的税负仅为房产原值的0.84%。
从国际经验看,凡是按照评估价值征税的国家,在确定物业税税负时,也是综合考虑税率和评估价值两方面因素的。在税负一定的前提下,如果采用了较高的税率,往往同时扩大评估价值与房地产市场价值或交易价格的差距,也就是说将房地产市场价值或交易价值打了较多的折扣后,再据此征税;如果采用较低的税率,往往缩小评估价值与房地产市场价值或交易价格的差距,甚至采用房地产市场价值或交易价格作为计税基准。至于说采用何种方式,主要看纳税人的接受习惯。
在我国物业税的确定上,在开征初期,应当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考虑量能负担因素,经营性房地产税负应略高于居住用房;二是开征物业税后,原有房产税或城市房产税纳税人总体税负应保持大体一致或略有增长,变化幅度不宜过大;对个人住宅的税负应当相对较轻;三是对高档住宅征税,对普通住宅应确定一定期限的免税期,暂缓征税;四是对农业用地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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