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购买了一处商品房的顶层,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后顺利入住,同时缴纳了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几场大雨之后,她发现天花板有漏雨现象,于是联系物业公司进行报修。物业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单位,并重新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王女士与开发商协商后决定换房,但是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王女士认为开发商造成了这个问题,不打算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开发商愿意赔偿王女士部分损失,但已经同意为王女士调换房屋,与王女士之间没有产生争议。物业公司认为,房屋在开发商保修期内,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存在质量问题不是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不能接受王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做法。
王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抵消行为,但在本案中,开发商与王女士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基于赔偿责任对王女士负有债务;王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物业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则是她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王女士主张抵消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对王女士负债,而王女士却对物业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
最终,经过律师的主持,三方达成书面协议,解决了争议。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了王女士下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王女士也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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