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是中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一种债权担保形式,根据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立约定金指为保证主合同签订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的效力和生效时间较其他类型的定金更为特殊。尽管立约定金在性质上是从合同,但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而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生效。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是否生效的影响。立约定金的这些特点是根据其作用而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担保的定约行为未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将受到定金惩罚,从而发挥担保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
在现实中,开发商常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如果开发商仍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购房者可以根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或者,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开发商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而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购房者也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实际上,在《认购书》中约定立约定金条款是一把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谨慎行事,应充分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信息以及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明确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