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买卖仅进行公证而不进行过户是不合法的。公证只是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使房屋交易已经得到了公证,也必须进行产权登记。如果未进行产权登记,可能会侵犯您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的物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当不动产登记簿中有相关记录时,登记方有效。
房屋过户的流程如下:
1. 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过户申请;
2. 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过户登记申请书、登记原因证明等其他材料;
3.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4. 审核通过后,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该条例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条例第21条规定,登记事项完成登记,应当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算起。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公证需要15天。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时,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该法第30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核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则应在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如果因不可抗力、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相关情况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内。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25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30条:
公证机构经审核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则应在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