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政府为了满足国家安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决定征收房屋。征收房屋的主要情况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政府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区改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因此,房屋征收需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房屋征收和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由政府组织;二是公共利益优先,即房屋征收要优先考虑公共利益;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和个人利益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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