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房,还能申请经适房吗?

名下有房,还能申请经适房吗?

若已拥有商品房,无法同时申请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已拥有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其他住房。如果您持有经济适用房,并在取得房产证后的五年内向房管局缴纳土地收益金,您的房屋将成为全产权商品房,您便可以自由买卖,不再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影响。

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分为两种情况:已居住满五年和未满五年。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已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按照当前市场价出售,但在出售后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根据政策规定,不能按市场价格出售。如果确需出售,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单价的价格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这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政策。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 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已婚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并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

4. 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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