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以及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希望能够为您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帮助。
案情概述:原告章某强与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于2005年4月12日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天隆城小区某号楼三单元B2003室商品房1套,房屋面积87.97平方米,总房款为暂定502000元。被告公司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后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如逾期交房,将按已付房价款的0.3‰计算违约金。原告认可被告在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即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但被告交付房屋时未取得房屋的大产权。最终,原告认为被告公司逾期办理产权证已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
事实:2005年12月30日,被告公司未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直至2006年4月1日才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于4月3日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当时没有取得房屋的大产权。原告与被告公司双方结清了自2006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日期间的违约金,但被告直至2006年11月14日才取得房屋的大产证。
诉讼:由于双方协商无果,原告于200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20260元。
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2026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被告公司也要承担应当支付的调解费用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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