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应在房屋交房前缴纳。对于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缴存标准根据不同房屋类型和位置而定,并由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业主需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标准缴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标准缴存为每平方米20元至80元。在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业主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标准缴存为每车位3000元至5000元。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设电梯的房屋,建设单位需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如超过规定标准,需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多数二手房的公共维修基金转移事项已在合同中约定。中介、律师也认为维修基金无需单独过户。但现在政策在实施过户时有一定难度,需要买卖双方同时到场,提供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已在小区居住多年的业主来说,实现过户显然有些困难。若未过户,业主可能不了解小区维修金的用途,造成缴存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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