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购房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购房是每个家庭的重大消费项目,除了让我们得到生活上的满足,还能给我们带来安全感。尽管国家规定了很多约束制度,但购房过程中开发商作为优势方,往往会通过补充协议修改或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从而规避责任。这时,老百姓往往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境地。

我们需要探讨一下,当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甚至相悖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此外,《补充协议》是否属于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格式条款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格式条款是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并具有广泛应用性。

第二,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固定化条款。

第三,格式条款不需要在签约过程中与对方进行协商。

购房中,开发商往往在签订住建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要求购房人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开发商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购房人协商的条款,具备格式条款的三个条件,因此应属于格式条款。

那么,格式合同中与主合同不一致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根据《合同法》,补充协议作为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况。

二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减轻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这种情况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较为常见。

然而,若格式条款存在上述情形就一概认定无效,势必有碍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为此,《合同法》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特别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开发商应当对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本方责任的条款向购房人进行提示,并应购房人要求予以解释说明。否则,相应的格式条款可能因为未进行合理的提醒而被认定无效。

综上,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虽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当然被认定无效。开发商应当对《补充协议》中变更主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特别是免除或限制其本身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进行特别提示。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释说明。若开发商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并经购房人自愿签约,则应视为购房人接受了补充协议的合同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公平性,使弱势群体在极不均等的市场背景下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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