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证是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只有获得房产证,才可以长期居住、出租、转让、交换、赠予、继承和抵押,甚至在建设拆迁时也可以得到补偿。如果没有房产证,上述行为均为不合法,且个人房屋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依法受到国家保护。
购房者拿到房产证的时间由相关法规具体规定。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规定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即使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否则,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权。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对于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由于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具有惩罚性。同时,我国对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规定也较为明确,即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办;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付息,参照标准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若违约金约定过低,购房者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要求达到实际损失额即可。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购房者难以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参照违约责任规定的标准来维权。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对购房者的权利实现有重大影响,因为房地产登记的效力采取的是成立要件主义。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在登记之前只体现债权的存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了产权转移或权利的设立。因此,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会影响购房者权利的实现,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取得新的资金、不能根据需要随时出售房屋,甚至会面对房屋被出卖人抵押、再次出售的风险。但是,司法解释对迟延办证未约定违约金和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