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程序:
1、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租赁管理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申请表》,申请人需写明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以及申请日期。
2、管理所收到调解申请后,审查有关材料后受理
租赁管理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在5日内进行受理,并填写《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登记表》,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将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不予受理。
3、管理所调查;
管理所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5日内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去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尽可能收集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水电费单据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然后,根据调查资料拟定调解方案。如属情况紧急且符合受理条件,应当立即进行调解。调查应按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详细记载调查内容。
4、管理所调解
租赁调解员将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调解员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如实做好调解记录,积极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若因正当的或者可以谅解的理由,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调解或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若纠纷涉及第三人,应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应征得第三人同意。若第三人不同意,应终止调解。
5、调解终结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房屋租赁纠纷调解书》一式四份,租赁双方、第三人、调解人四方签署后各保存一份。如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变更事项,应及时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程序进行变更登记或备案。
若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不愿履行调解协议,则应在《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登记表》中记明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处理纠纷的建议(如当事人自行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调解程序终止。
若当事人不服管理所调解,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则管理所应在3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区办,由区办组织调解。
房屋租赁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调解终结。调解终结后,应制作《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终结报告》,写明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及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诉求和调解结果,调解人署名后报单位负责人审阅。
房屋租赁部门和调解人无权处理当事人的房屋及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