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能否追回丈夫为小三买的房?

原配能否追回丈夫为小三买的房?

现在,房子已成为普通人的主要家产。如果这些家产因为某些原因被平白无故地送给其他人,谁都不会高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资助了小三买房,原配是否有权要回这个房子?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50岁的王某爱上了下属曹小姐,曹小姐也被他的爱所感动,生下了一女。王某私下向曹小姐账户转了近250万,为母女俩在上海浦东买下一套房子。

当王某的妻子吴女士得知丈夫为情人出资买房后,大发雷霆,并以丈夫私自赠送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曹小姐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裁定赠予无效并返还巨款。法庭上,吴女士提供了丈夫转账给曹小姐的银行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方式归共同所有。因此,在该财产的处置上,夫妻双方应先协商一致。王某的赠与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吴女士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了公序良俗,故法院做出了判决:将王某赠予曹小姐近250万元的行为视为无效。

判决生效后,曹小姐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吴女士只好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方智成接手此案后,立即查封了有关房屋,并在门上张贴了查封公告和封条,明确告知未经法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进入房屋或干扰执行。

然而,曹小姐的父亲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他一气之下撕毁了封条,并住进了这套房子。

法官认为,维护执行标的物的安全、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也是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或扣押物品,或者使用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则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未解除查封之前,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的财产,除非有人民法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毁坏,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本案中,曹父明知涉案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还擅自撕毁封条,并住进了房子。他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碍了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处置,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法院因此做出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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