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遇到开发商迟迟未办理或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当购房者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开发商常以在购房时未提及土地使用证,合同不明确和要自费处理等为借口推脱。那么,作为购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合同中的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应该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购买双方不存在合同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开发商没有权利要求业主自费处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1998年7月20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我国对房屋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行管理制度和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制度。因此,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其次,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性质和功能考虑,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也应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交易惯例还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都应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业主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即使其他业主不办,某一业主也有权要求办理。开发商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
二、开发商应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即:
1、约定期限: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2、法定期限:合同未有约定的适用如下期限:
(1)预售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2)现售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三、开发商迟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即使开发商已经办理房屋使用权证,但是迟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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