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某是独生女,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杨父与樊某再婚并领养了一女,购买了一处新房。杨父去世后,樊某与养女继续生活在该房里。19年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樊某返还该房。
杨某认为这是她父亲的财产,樊某占用了她的合法权益。樊某辩称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继承法分割。她还表示杨某出现在父亲葬礼上,未尽到赡养义务,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应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杨父生前收养的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应追加其为当事人。此外,在判决时应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及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支出情况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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