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购买商品房时,买家交付定金后,经常会遇到开发商使用霸王合同的情况,使得买家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取消购房,则定金会被打水漂;如果接受合同,则失去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呢?
小心订立定金合同
买房是老百姓最大的消费或投资行为之一。尤其是近两年,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走热,购买一套房子通常会耗费一个家庭的大部分积蓄。正因为如此,老百姓在购房时变得越来越谨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成熟和购房者的理性水平提高,开发商经常使用一些误导性宣传等手段,这些手段已经为购房者所熟知,较常见的防范办法是要求写入购房合同。
但是,我们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在成都的房地产市场中,一种更隐蔽、被开发商利用法律合法化的霸王条款正在盛行,这就是定金条款,更确切地说是立约定金条款。这让购房者有苦难言,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什么是定金或定金罚则
定金或定金罚则,对许多购房者来说并不陌生。大多数人知道的是: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遵守合同,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遵守合同,则应该双倍退还定金。然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这是1995年《担保法》确定的最基本的、并且是最少见的一种定金方式。法理上称为违约定金。如果将这种定金方式写入商品房合同,对合同双方基本上是公平的。
但是问题在于,目前在商品房的买卖中,适用的定金方式不仅仅是这一种。最常用、对购房者最不利的方式是立约定金。2000年《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以支付定金作为确认合同的要件,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绝确认主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确认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立约定金。
实际上,《担保法》司法解释在《担保法》中少有的一种担保方式即违约定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立约定金,即在缔约前支付的定金,目的是确保契约得以正式成立。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第二种是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订立合同的要件,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第三种是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自然解除合同的条件,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此外,法律上还有一类称为证约定金。但是,我国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