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商品房的保修期限是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当房屋的交付使用时间滞后于竣工时间时。
首先,商品房的保修范围包括:
1. 屋面漏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墙面、顶棚抹灰脱落、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问题、卫生洁具问题、灯具、电器开关问题等。开发商应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这些问题的保修责任。
2. 房屋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问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用户自行约定由开发商承担的。
其次,商品房的保修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且保修期限不低于以下期限: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
2. 屋面防水3年。
3.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4.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5.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6.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7. 管道堵塞2个月。
8.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9. 卫生洁具1年。
10.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另外,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最后,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如下:
1. 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
另外,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售卖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如果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保修期限,则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的保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