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因此,如果需要对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尽管可以法律上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后,新增的房屋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在该土地上新建了房屋;二是以房屋作抵押时,在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空地上新建了房屋。尽管房屋和土地在其权利主体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因而可以依法将新建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并拍卖,但由于新建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因此其拍卖所得在法理上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但是,对于将新增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与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所拍卖的价款分离出来,在二者一并拍卖时,需要针对不同抵押物和新增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评估。
总之,由于土地上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无法优先受偿。在进行房地产拍卖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抵押物和新增房屋的价值进行合理估价,并将其拍卖所得的价款分开计算。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