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他们独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适合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民事活动。如果他们要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则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获得其同意。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则该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威胁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5、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不利条件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签订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7、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据可查的,也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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