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成员必须是业主。如果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当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与住宅出售单位一起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 公有住宅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的;
2.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3. 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在选举产生后的15天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当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登记:
1. 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 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15天内完成登记工作。如果业主委员会不符合条例规定,将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必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 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如果设立);
4. 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 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 监督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 履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超过一半的委员出席才有效,作出的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委员超过一半的通过才可生效。
业主公约是关于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使用人必须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将其报备备案到当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使用人有约束力。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