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通知,要求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合同中的房屋交付日期必须与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一致,除非有确切的原因,每次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该通知旨在促进商品住房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改善北京市的营商环境。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较小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分间。地下可售仓储、车位等应单独申请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应在预售许可范围内进行,已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不得重复监管。
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承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若未承诺价格的,则后期申报预售价格不得超过前期同品质产品申报的预售价格。预售许可的截止日期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确需延期的,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每次不超过6个月,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延期时,需要提交书面承诺和措施等以确保项目交付,并保证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商品住房项目按规定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后,符合现售条件但未纳入备案范围的房屋,可重新申请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备案应由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殊情形需要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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