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房产继承频频出现纠纷。虽然大多数人认为所有房产都可以继承,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房产继承案件可以分为三类,让我们一起了解哪些房产不能继承。
第一类是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包括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单独所有的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继承房产。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情况下,需要将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或份额刨除,然后再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这些情况下,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拥有的份额或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公民在死亡前未取得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继承人可以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
第二类是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比如央产房、军产房和公租房。继承这些房产主要看政策的规定。有些央产房、军产房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然而,继承的也只是使用权。对于公租房,公民不拥有所有权,也不能继承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变更承租人或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必须结合政策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及上房屋。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如果继承人和死者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继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没有问题。但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继承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如何实现居住、使用的权利,需要有关法律和规定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往往比上述内容更加复杂。在纠纷出现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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