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日,辽宁省政务公开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即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将5·15政务公开日和依托民心网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首次纳入政府规章。该规定包括19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如沈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措施、标准及实施情况等。其中特别强调沈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是并重的,缺一不可。这些政务公开事项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各地要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通知中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根据市、县级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本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未履行调查登记、组织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规定的,则一律不得做出征收决定。
此外,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被征收人在15日内无法协商一致,则由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进行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沈阳征收个人住宅时,如果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条件,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并优先给予保障。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考虑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在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交通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如果确实需要强制拆迁,则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