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有住房需要经过国家批准才能出售,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所在城市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在签订公房出售合同时,注意以下内容:
合同应声明出售人已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应以产权证为准。买方应明确愿意在签订合同前提下购买房屋完全产权。
在房屋移交前,产生的费用如水、煤气、物业和供暖等由卖方承担。卖方需提供已交纳的票据,并邀请买、卖双方及第三方见证房屋移交。
公有住房出售应遵循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如承租户内有多人,购房人应经过协商确定。如承租人死亡或迁离,应更改租赁户名并通过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遵循先售后租的原则。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可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要保证该房屋符合国家和市场相关规定及政策法规,对房屋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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