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的定义通常是指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施工建造的房屋。然而,中山市在不久前对自建房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于5月13日发布了《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办法》对个人自建住房作出了明确定义,规定了建筑面积、层数及土地用途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办法》,城区个人自建房的建筑面积不能超过60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4层,即使有4层,第四层的建筑面积也不能超过第三层建筑面积的50%。此外,商住用地的商业比例也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规划道路、旧城改造控制原因需要加固维修的自建房,需征得相关政府部门同意。
至于自建房是否可以买卖,取决于是否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在农村,个人自建住房所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因此无法自由买卖,仅限于村居内部交易。而在一些小城镇,个人自建房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此具备自由交易的条件。总之,自建房的交易与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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