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罚则实际上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当一方交付定金后违约,违约方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违约方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用于抵作价款或者退还。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首先,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需具备违约行为和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其次,如果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让他全部被罚。最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也可适用定金罚则。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但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则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为:(1)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和主要目的;(3)违约行为和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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