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拆迁有何不同?

房屋征收与拆迁有何不同?

现在大多数人都很关注拆迁问题,但却很少了解征收的概念。有些人甚至认为征收和拆迁是同一件事情,没有区别。然而,法律规定中,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而房屋拆迁并不一定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虽然它们表现形式相似,但属于不同的范畴,有明显的区别,不能混淆。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行政权力获取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拆迁是指获得拆迁许可的单位依照城市建设规划和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重新安置单位和居民,并对他们所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的法律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制定该法规的目的之一是维护公共利益。在当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不管是公共利益的确定还是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实施都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第二条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这也是《征收条例》与原有的拆迁条例之间本质区别的所在,后者没有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

在我国,一些地方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利用城市发展土地储备的方式采取低价拆迁城市居民的房屋。然后通过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从中获得巨额利润,实现地方财政的扩大。

在实践中,建议房屋征收部门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入户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可以采取《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表》的方式,或者就房屋征收和补偿方案进行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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