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住房贷款申请
职工根据购买住房的不同类型,向被委托的银行提出住房贷款申请。
二、申请受理
(一)公积金中心或被委托的银行需进行初步审查,以核实申请人的贷款条件、申报资料、申请额度等内容;
(二)经过初审的,被委托的银行会邀请申请人进行面谈,以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还贷意愿、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建立面谈记录;
(三)初审和面谈都符合规定的,被委托的银行会受理住房贷款申请。
三、贷款审批
(一)职工住房贷款申请被被委托的银行受理后,需要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二)公积金中心从贷款受理或收到银行报送材料之日起,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贷款审批。若申请人同时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还需经过被委托的银行进行商业贷款审批。
(三)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公积金中心或被委托的银行需告知申请人延期原因。
(四)若职工住房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公积金中心或被委托的银行需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合同签署
若职工住房贷款申请获得批准,被委托的银行会通知借款人办理签约手续。借款人、配偶、房屋共有人、保证人、被委托的银行、公积金中心需共同签署《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借款合同》),同时借款人需签署借款借据。
五、放款审核
公积金中心收到房屋抵押权证后进行放款审核,放款条件如下:
(一)申请期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放款条件为:办理并收到《预告登记证明》,所属楼盘已申报结顶。
(二)申请现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放款条件为:办理并收到《房屋他项权证》,所属楼盘已申报结顶。
(三)申请二手房、房改房等其他贷款的,放款条件为:办理并收到《房屋他项权证》。
六、贷款发放
被委托的银行需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住房贷款。贷款资金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账户进行划转。
(一)申请商品房贷款(含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资金需直接转入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专户。
(二)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贷款资金需以借款人名义转入房产中介公司的委托银行监督支付账户。
(三)申请房改房贷款、拆迁安置房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需转入借款人银行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