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改变用途需得到业委会同意吗?

房屋改变用途需得到业委会同意吗?

最近,长春市政府发布了新的规定,涉及到变更建筑房屋用途的问题。根据新规定,共有8种情形不得进行建筑房屋用途的变更,其中包括小区配套属政府或业主的公共设施用房等。

据悉,已合法取得建筑产权证和国有土地证的建筑物所有人,如果想要申请变更建筑物房屋用途或土地用途,就需要遵守新的《长春市变更建筑物房屋用途、土地用途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如果建筑物房屋用途或土地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土、环保、消防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就可以按照新规定进行办理变更许可。

但是,存在以下8种情形的建筑物不得变更房屋用途:1、已建项目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土地用途,存在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2、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3、小区配套属政府或业主的公共设施用房;4、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分摊用地的,未征得全体产权人同意的;5、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6、申请变更为住宅的项目;7、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的;8、规划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想申请变更为餐饮、娱乐等项目,就必须获得居民或业主的同意。申请变更许可时,需要提供权属单位的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和相关身份证明等报件材料。如果涉及到分摊用地、利害关系人等问题,还需要提供特定的书面文件和同意函。

权属单位(或个人)持有报件材料到长春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报批,实行并联审查、审批;市国土、建委、消防、环保、人防、公用、房地、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并联审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提出初审意见。如果初审意见不同意变更建筑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就会发放《不予变更规划许可决定书》;如果同意变更,就可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及附图。最后,权属单位(或个人)持有以上证书和报审资料到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最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果在6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以及相关手续,决定书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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