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读者小钱来信问:她的丈夫婚前在东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现在他们结婚了,她是否能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的陈蕊伶律师解答说:夫妻双方可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果双方都同意,可以向房管局申请加名,将钱女士列为房产共有人。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和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钱女士可以与丈夫约定好婚前婚后财产的划分,带齐相关证件和丈夫一起前往房管局申请加名。但需注意,如果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还需贷款银行同意才能加名。如果贷款银行不同意,律师建议双方可以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办理公证,对不能加名的房屋进行约定,确保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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