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规定?

小区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越来越频繁,业主委员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涉及内部法律和外部法律关系。本文将重点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并探讨相关的法律依据。

业主委员会是由《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规定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没有具体规定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如物业交付时间、入住比例等)。而建设部的《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需要在组成之日起30天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这就说明,如果建设单位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那么业主大会就不可能成立,进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也就无法顺利进行。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建设单位及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由于一些利益考虑(如建设质量问题、害怕失去物业管理地位等),不愿意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

小区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增减和撤换由业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身体或精神疾病无法履行职责、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委会会议、有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的业主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业主应该选择那些具备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担任业委会委员,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改善生活环境。

业委会委员有权参加业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参与业委会决策和表决,并有权对管委会的决策和行动提出建议和批评。由于业委会委员在小区物业管理方面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因此业委会委员可以得到适量的津贴。业委会委员的义务是遵守业委会的章程和制度,认真执行业委会的决议,参加业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并积极对业委会各项工作的改进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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