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益物权是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形式,它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
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其目的是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主。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以及在水域、滩涂中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
因此,用益物权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为解决物质资料所有制问题提供了一种优秀的解决途径,既确保了物质资料的使用、收益权利,又避免了所有制形式的僵化和专制化,因而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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