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遗产继承中,房产继承是重要的一部分,一直备受关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财产的增加以及社会老龄化,继承类公证的办理已经逐渐普及到普通家庭。同时,遗产的种类也从传统的银行存款、房产等,增加到包括合同权益、公司股权、个人企业财产、证券权益等。
继承公证作为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公证类别之一,许多人并不熟悉如何办理。在此,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要明确被继承人所留下的遗产。对于房屋产权继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合同权益继承,需要提供合同;对于存款继承,需要提供存折、存单等存款证明;对于股权继承,需要提供股权证明和公司章程。
对于存款数额不清的情况,可以通过携带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院死亡通知书)、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到公证处申请开具查询函。持查询函的继承人可以到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查询死者账户,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排名前列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排名前列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若没有排名前列的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为证明自己与死者的关系,继承人需要提供居委会、派出所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三者之一即可)出具的以下证明:被继承人的出生、死亡情况、配偶情况、生育子女情况;被继承人的父母亲情况;一方被继承人在另一方被继承人死亡后有无再婚情况。
所有的继承人在达成一致意见后,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死亡通知书、被继承人的结婚证、遗产证明以及上述家庭情况的证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对于因身体不便、瘫痪在床等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可以申请公证处的上门服务;对于在国外或外地工作且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可以到当地公证处或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办理公证,并将公证书邮寄回来即可。
最后,当事人领取公证书后,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财产过户转移登记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