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及职责确定?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及职责确定?

业主大会的成立由业主自行决定,但必须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在满足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小区中,业主应向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小区办致信,请求他们来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在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建委的指导和监督下,由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召开事宜。

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50%;或者首套住宅已交付使用满两年。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而临时会议可由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在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提前15天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居委会。

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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