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质量不合格要拒收。
如果购买的房屋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或门窗损坏等质量问题,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那么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该房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购房人可以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核验。如果经核验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
2、开发商不能因不交物业费而拒绝交付钥匙。
在实践中,开发商常常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而物业管理费成为购房人领取钥匙的前提,由此产生了很多争议。然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从法律关系来看,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只要购房人没有违反合同中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的条款,如果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不得以此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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