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哪些住房保险?

我国有哪些住房保险?

1. 财产保险

现在许多城市在个人住房贷款时需要借款人对抵押物进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主要是为了在遭受火灾等意外情况时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补偿,以确保抵押权的实现。

2. 综合保险

1993年以来,以苏州和北京为代表,为了配合职工购建住房低息贷款的实施,降低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推出了综合保险。综合保险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对借款人抵押的房产进行财产保险;因意外事故或疾病丧失部分或全部还款能力的借款人;以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归还贷款或故意拖欠等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

保险期限从贷款获得之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在保险期内,由于上述保险责任中的原因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与财产保险不同的是,综合保险除包括财产保险外,还对借款人的人身及信用进行了全方位的保险,因此对贷款人的资金安全起到了保障作用。

北京市的购房抵押贷款保险与苏州综合保险在财产险和人身意外险方面相同,但第三种保险责任是指借款人所在单位倒闭、撤销、被并购、政策性裁员等社会原因导致无法还贷超过3个月时,保险公司负责偿还24个月的贷款本息。

3.信用保险

现在成都、上海等城市正在尝试由一个有一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即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当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时,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个人提供专业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还贷时,由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偿还贷款。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为个人提供担保时,应同时要求被担保人以其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贷款还款责任的同时,行使抵押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负责将抵押人迁出抵押住房,妥善安置抵押人。需要注意的是,与一般保险不同的是,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处置抵押物并受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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