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业主入住时,一些项目开发商可能会向他们收取水电等入户费,但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在我国不同地区的规定并不相同。以广州为例,我们来谈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以下费用,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
首先是公共防盗门费,按实际支出分摊,并需出示有关费用凭证。其次是有线电视初装费,每户收取300元。还有管道煤气初装费,多层住宅收费为3000元/户,高层住宅为3500元/户。对于上述收费,物业公司必须向分管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并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才能收取,同时业主和物价管理部门也会进行监督。因此,在广州,对于合同中未明确配套的设施,开发商收取相关费用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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