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暂行条例是什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暂行条例是什么?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按照用途可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其年限分别为七十年、五十年、五十年、四十年、五十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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