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存在威胁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问题,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此处承租人应指包括与租赁物安全有关的所有居住在同一房屋并共同使用租赁物的人。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即使知道物品存在瑕疵也无权解除合同,但租赁合同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物存在安全问题,却仍然坚持租赁,则在解除合同之前,如果因安全问题发生了损失,承租人不能免责,因为承租人知道风险的存在而仍然选择租赁物,这也是一种主观上的过错,承租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坏或丧失,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条件是: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坏或丧失;租赁物的损失不是承租人的责任;租赁物的损失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租赁物部分损坏或丧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效益,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去世,其生前的与之共同居住的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但是否解除合同呢?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以便他们在承租人去世后有所依靠。但这仅仅是一种授权,这些共同居住人可以自由选择,如果他们认为他们不需要这种保护和特殊关照,他们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被指定的继承人,因为在继承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关系,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如果第三方主张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收益,那么承租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应该认为,解除合同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况,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收益,从而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