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但是不能完全取出。具体要求如下:
1. 在归还排名前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购买第二套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归还贷款。
2. 在还清排名前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购买第二套住房但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产权人,可以在第二套住房产权证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凭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
除此之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职工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1. 离休、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出境定居的。
4.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5.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6. 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7. 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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