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听证规定

国土听证规定

国土听证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一种程序。国土听证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的重要途径。

一、国土听证的程序

1.申请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通知书后,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2.召开听证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依法组织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召开。听证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及时进行。

3.听证程序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的目的、听证程序和注意事项;

(2)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申辩和举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和举证进行质证;

(4)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质证进行申辩;

(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4.听证结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及时作出行政行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国土听证的意义

国土听证是一种民主、公正、透明的行政决策方式,可以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国土听证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结语

国土听证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程序,通过国土听证,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在实践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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