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房屋开发商必须确保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尽管购房者在房屋交接后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因此,购房者必须立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
房屋开发商的基本义务是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他们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交付房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的日期为准。房屋的实物交付和证件交付都必须依照合同规定进行。实物交付指房屋开发商将房屋空置后交付购房者使用。证件交付指房屋开发商将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交付购房者,并协助实现房产转移登记。通常,购房者先交付房屋,然后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交付和过户之间需要时间,购房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原因可能有多种。
房屋开发商应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迟延的法律责任。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则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可以根据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逾期贷款利息。对于期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期限,则开发商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证书。如果逾期,则购房者可以按照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逾期贷款利息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房者必须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才能在法律上获得产权认可。只有产权人依法享有对自己房产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其他人才无权干涉或妨碍购房者的权益。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