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并验收,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却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第三种情形,纳税人应在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限
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将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将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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