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时,定金和订金是两个关键的支付方式。定金通常是在合同签订之前支付的,它是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而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定金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定金应该被收回或者抵做价款。但是,如果债权人违约,没有履行自己的债务,定金是无权要求返还的。但是,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没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则可以要求返还双倍的定金。
另一方面,订金是为了获得优先购买权而支付的。一般来说,购房者向开发商表达购买意向后,在签订临时认购协议时就需要支付订金。相比之下,订金与定金的主要区别在于,如果交易双方都正常履行合同,订金将作为价款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则订金处理方式不同于定金。无论是出于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订金都应原数返回。
此外,还有诚意金和认购金。这两种支付方式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它们都是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支付的,如果交易不成功,双方都必须无条件退还。诚意金是为了促进诚信交易而支付的,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交易双方往往会签订诚意金条款。另一方面,认购金则是为了表达买家想要购买房屋的意愿而支付的。缴纳认购金之后,买方通常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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